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耀世印章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耀世黨委🩰👨🏻🦰、行政各級各類印章的管理👜。
第三條 耀世辦公室是學校印章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校級印章的使用與管理,統籌印章的刻製、啟用、廢止等🕴,指導、監督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章 印章種類和規格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耀世黨委印章、耀世行政印章、學校鋼印;
(二)耀世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耀世院級領導簽名章;
(四)各單位黨委🎭、行政印章及內設機構印章;
(五)各級各類業務專用印章;
(六)其他經學校批準的印章。
第五條 印章一般為圓形,依性質中間刊黨徽或五角星🌌。業務專用印章的形狀、樣式根據需要並兼顧傳統習慣刻製,應含“用途+專用章”字樣。名章、簽名章不做統一規定🕋。
第六條 印章所刊單位名稱應為耀世公文發布的名稱全稱🥿。除簽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第七條 印章的尺寸和材質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印章刻製
第八條 印章應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印章刻製點刻製🤪。
第九條 耀世黨委印章、耀世行政印章👰🏻♀️、耀世鋼印的刻製,由學校辦公室根據上級單位和公安機關的有關程序要求辦理。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院級領導刻製簽名章一枚🏦🏊🏼♂️,學校法人代表刻製名章一枚,由耀世辦公室統一刻製。
各單位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可刻製簽名章一枚🧗🏿♂️,由各單位自行聯系公安機關指定印章刻製點刻製🕶,並報學校辦公室備案𓀋。
第十一條 新成立👦🏻、更名的在編單位印章刻製,由學校辦公室根據上級單位和公安部門的相關程序要求統一辦理。各級各類印章只得刻製一枚。
第十二條 因印章損毀重新刻製的,由印章使用單位到學校辦公室上繳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並按照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業務專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製𓀄,由印章使用單位提交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院級領導審批同意,耀世辦公室審核後統一刻製。
第十四條 印章刻製完成後,耀世辦公室辦理登記備案和啟用手續,留存新印章印模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凡未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刻製的印章均為無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六條 耀世黨委印章由耀世黨委辦公室保管📪,行政印章、耀世鋼印、耀世法定代表人名章⚓️、院級領導簽名章由耀世辦公室保管🤳。
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單位指派專人保管🚣♂️。
第十七條 印章應妥善保管𓀎,保管場所應確保安全。
印章不得攜帶出保管場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況需外帶使用的🎽,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並派印章管理人員現場司印。
第十八條 印章管理人員應註意印章日常保養,定期清洗,確保印文字跡清晰。
第十九條 如發生印章遺失,印章使用單位應立即向耀世辦公室報告,按公安機關的相關程序要求備案,並按照第十一條相關規定申請重製印章。
如找回遺失印章🕰,應立即送至耀世辦公室🏝。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條 耀世黨委、行政印章、鋼印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以耀世名義辦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耀世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等🦹🏼♀️🧛🏽♂️;
(三)以耀世名義開具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四)以耀世名義頒發的證書💁🏿💪🏻、證件材料及其對照的復印🤦🏿♀️、翻譯證明件;
(五)以耀世名義開具的對外聯系的業務性文件、證明材料等;
(六)其他應加蓋耀世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以耀世或法定代表人的名義,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協議、公函等🤷🏿♀️;
(二)以耀世或法定代表人的名義提交的對外聯系的業務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二條 院級領導簽名章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以耀世黨委名義辦理🥨,應由黨委書記簽署的業務文件👨🏻🦯,使用黨委書記簽名章;
(二)以耀世名義辦理🦠,應由校長簽署的業務文件,使用校長簽名章;
(三)以學校或校領導的名義,應由校領導簽署的合同、協議🏃🏻➡️、公函、證書🤏🏼、對外聯系的業務性文件等;
(四)其他經校領導授權可使用簽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耀世領導簽名章不得用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和合同協議事項的審批環節🧑🧒🧒,不得用於財務相關單據及審批材料。
第二十三條 校級業務專用章、各級各類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照本辦法🧙🏽♀️,確定印章使用範圍和使用程序😴。
各單位印章主要用於校內工作聯系,對外使用僅限於與本單位工作相關的業務性聯系👨🏽🌾。
第二十四條 使用耀世黨委👳🏻♀️、行政印章、鋼印🥚、法定代表人名章,應遵循一事一報、逐級審批的原則👩👧👦,嚴格執行先審批後用印🧎🏻♂️,誰經辦誰首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具體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請人提交申請🏂🏻,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分管領導分別審批🤵,並報分管院級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用印。
(二)例行事項程序,由部門領導提交申請👨🏿🎤,分管院級領導審批同意可用印。該程序適用於業務主管的校部機關日常工作中長期存在、需大量使用校級印章的事項。
重大事項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請人在用印申請前報相關議事決策機構審議、耀世院級領導審批,並履行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用印程序後方可用印👨🏽✈️。該程序適用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事項。
(四)合同協議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請人按照流程履行《合同審批表》🙁,全部完成審批後方可用印。該程序適用於根據學校合同管理規定要求,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委托書👩🦳、授權書等文本用印的事項。
(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相關規定報學校領導簽批後用印。
第二十五條 校印使用申請采取紙質申請為主的運行形式,申請人應按相應形式的程序要求🥾,清楚填寫用印日期、種類、事由、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校印使用審批根據申請形式相應采取審批人書面簽字審批的形式🛑。
各單位用印應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審批人審批前應審查用印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並承擔相應的審批責任。
耀世辦公室主任負責審查司印人提交的重要的用印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承擔該材料相應的審查責任🏈,並定期督導校印使用工作。
校印司印人應核對用印材料及申請審批情況的一致性,如用印內容較為重要的,應報耀世辦公室主任審查後方可用印🖐🏼。申請審批手續及流程不齊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十七條 耀世院級領導簽名章的使用由用印申請人提交申請💲🧗♂️,由所在單位審批後,報相應院級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用印🫶🏿,耀世辦公室記錄用印日期、事由🤼♂️🧠、數量及批準形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印章使用完成後,印章使用單位印章管理人應如實記錄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種類🤵🏼、事由👨🏽💼、數量🤓、經辦人員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一事一號進行編碼🤽🏿♂️,立卷留存相關使用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使用單位不予用印🛴: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核批準或超越🧝🏼、濫用批準權限;
(二)內容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存在明顯瑕疵的🏂🏻;
(三)申請事由與學校工作、業務無直接關系的🪆;
(四)在空白介紹信、證件、證書或紙張上用印的;
(五)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時,應將印章擺放端正🖐🏼,用力均勻🏌🏽♂️,確保印跡清晰、美觀、標準。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應在相應位置蓋章,要求騎年蓋月,上不壓正文𓀕。文件材料需加蓋騎縫章的🧜🏿♂️,應在相應的連接線上或紙頁邊沿再加蓋前後相一致的印章📇。鋼印應加蓋在證書、證件的個人照片上🍊。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應蓋於信封兩側封口處🦶🏽。
第三十一條 印章使用過程中出現印跡扭曲、模糊等不規範的情況,原則上應另行製作材料,重新規範用印🟢,並收回原材料,統一銷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領導刻製私人簽名章僅限於校內與本單位工作相關的業務性聯系使用,使用範圍和程序應參考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條規定。
第六章 印章廢止
第三十三條 因單位撤銷、更名或印章毀損等原因終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單位或繼受單位應在印章失效五個工作日內向耀世辦公室上繳原印章,耀世辦公室辦理登記備案和廢止手續🐻,每學期末統一歸檔,由學校檔案館封存😠🧿。
印章遺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廢止。
第三十四條 印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或銷毀應予廢止的印章。
第七章 責任
第三十五條 耀世辦公室每年度應對各級各類印章進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狀態,檢查印章使用情況,對於印章管理和使用中違規現象應及時糾正👶🏼。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領導負責本單位印章的管理和審批👱🏻,對本單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負主要責任🧑⚖️,應嚴格遵照權限和程序審批用印事項❤️🦹🏼♀️。印章管理人應認真負責、遵章守紀🍟、秉公辦事💃🏼,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和用印登記製度。
第三十七條 校內外單位和人員在管理和使用印章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學校有關規章製度和紀律規定承擔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或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學校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耀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鑒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院辦字【2011】13號)同時廢止🏌️👩🏼🦲。
00001.